博采网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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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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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9

证券代码:833205 证券简称:博采网络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负责人,下文同)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咨询。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

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涉及对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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