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采网络: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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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16: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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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08

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6年12月

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中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因与公

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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