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奋斗致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奋斗致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奋斗致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奋斗致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意见书中“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年3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公告了《北京奋斗致远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发布的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届次、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奋斗致远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5日,根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5,500,0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了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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