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8
公告编号:2018-030
证券代码:833191 证券简称:ST博世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硕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汤杰硕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龚学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双方自2016年5月7日开始共签订
公告编号:2018-030
4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加工制作成套电气控制柜并进行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加工并完成安装调试,且已按照实际供货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价款955,379元,被告则先后支付价款869,604元,至今尚欠85,775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价款85,7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12
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硕卓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价款85,7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5,7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992元,由博世德公司负担。
公告编号:2018-030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拟接受判决结果,不准备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状
二、民事判决书
成都博世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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