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川竹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九川竹木资讯
2020-04-30 19: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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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3187 证券简称:九川竹木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关于修订<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设董事会秘书职位。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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