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于2018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如
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松珍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560.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72%。上述股
东均为《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见证律师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6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二)《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60.1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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