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21
- 1 -2018 2576
当事人:
吉林瀚丰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矿业),
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老头沟镇天宝山社区。
赵美光,男,1962 年 6 月生,瀚丰矿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瀚丰矿业董事长。
李凯文,男,1958 年 11 月生,时任瀚丰矿业总经理。
杜慧,女,1976 年 3 月生,时任瀚丰矿业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
经查明:
2018 年 7 月 25 日,瀚丰矿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美光
- 2 -提供借款 10,450 万元; 2018 年 10 月 18 日,瀚丰矿业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向赵美光提供借款 5000 万元, 瀚丰矿业未及时对上述
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瀚丰矿业累计发生资金占用 15450 万
元, 占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7.24%。 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
杜慧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时任总经理李凯文对上述资金
占用事项知悉。瀚丰矿业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瀚丰矿业未及时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赵美光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
了《业务规则》4.1.4 条的规定;作为董事长其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李凯文对上述事项知悉并负有责任, 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
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杜慧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瀚丰矿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赵美光、 李凯文、 杜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瀚丰矿业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 3 -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瀚丰矿业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瀚丰矿业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