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瀚丰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瀚丰矿业资讯
2019-01-21 16: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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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1-21

- 1 -2018 2576

当事人:

吉林瀚丰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矿业),

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老头沟镇天宝山社区。

赵美光,男,1962 年 6 月生,瀚丰矿业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瀚丰矿业董事长。

李凯文,男,1958 年 11 月生,时任瀚丰矿业总经理。

杜慧,女,1976 年 3 月生,时任瀚丰矿业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

经查明:

2018 年 7 月 25 日,瀚丰矿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美光

- 2 -提供借款 10,450 万元; 2018 年 10 月 18 日,瀚丰矿业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向赵美光提供借款 5000 万元, 瀚丰矿业未及时对上述

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瀚丰矿业累计发生资金占用 15450 万

元, 占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7.24%。 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

杜慧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时任总经理李凯文对上述资金

占用事项知悉。瀚丰矿业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瀚丰矿业未及时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赵美光作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

了《业务规则》4.1.4 条的规定;作为董事长其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李凯文对上述事项知悉并负有责任, 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

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杜慧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瀚丰矿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赵美光、 李凯文、 杜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瀚丰矿业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

- 3 -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瀚丰矿业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瀚丰矿业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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