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09
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问询的回复
天衡专字(2023)01789 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三轮问询的回复
天衡专字(2023)01789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南京试剂”)收
到贵所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问题 2.实际控制人大额取现是否涉及异常利益往来
根据二轮问询回复,发行人部分关键自然人存在大额存取现的情形,其中实际控制人唐群松 2020 年取现 120 万,主要为对朋友同事的借款,用于购房、经营资金周转等;实际控制人陈新国 2021 年取现 119 万,主要为对兄弟陈新华的借款,用于购房,2022 年陈新国取现 150 万,主要为对朋友的借款,用于购房。
请发行人说明:(1)实际控制人唐群松、陈新国以取现的方式给他人借款用于买房等用途的原因及合理性。(2)唐群松、陈新国各年借出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取现时间、金额、交易对手方名称及是否为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相关人员、借款用途、交易对手方使用资金时间、交易对手方购房时间、归还资金时间及还款方式,说明取现时间与交易对手方资金借入、使用时间是否匹配,取现的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取得的具体证据、核查有效性,就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大额取现是否涉及异常利益往来发表明确结论。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唐群松、陈新国核查区间内大额取现的具体情况
唐群松、陈新国为威尔药业主要股东,威尔药业于 2019 年 1 月上市,上市
后唐群松、陈新国个人财富增值,来自亲友的借款需求也有所增加。实际控制人唐群松、陈新国核查区间内大额取现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2023 年上半年,实际控制人唐群松、陈新国已不存在大额取现情形。
单笔 5 万 是否为发行
元以上的 交易金额 人客户供应 交易对手方使用 借款是 交易对手方 交易对手方 现有支撑性材料获取
序号 姓名 取现时间 取现金额 (万元) 交易对手方 商(除威尔 交易情况说明 现金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资金时间/购房 否已归 归还资金 归还 情况
(万元) 药业外)相 时间 还结清 时间 方式
关人员
2020 年于*旭拟摇号认购新
房,由于当时新房有一定限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