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股份: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摘牌玉珠资讯
2022-04-07 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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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0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通证券作为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可能无法按时披露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股份”或“公司”)与玉溪国创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国创基金”)存在两笔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 0402 民初6295 号)内容,明珠股份与国创基金借款本金 2,000 万的纠纷情况如下:

1)国创基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国创基金与明珠股份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 2018 年 2 月 15 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
议》;2.请求判令明珠股份立即偿还国创基金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借款利息 1,206,666.66 元,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后的借款利息按
《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即年利率 6%),利随本清;3.请求判令明珠股
份支付国创基金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违约金 1,612,164.38 元,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后的违约金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方式计算(即年利率 9.4%),直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明珠股份承担因本案国创基金实现债权所产生
律师费 24,000 元;5.请求判令国创基金有权就云南省玉溪佳卉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卉园艺”)、玉溪春和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花卉”)、玉溪江川区彩云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川彩云花卉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云花卉”)质押的其分别持有的明珠股份 9,043,000、5,134,000、4,338,000 的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进行优先受偿;6.请求判令陈朋从、余正云对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7.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 22,842.83 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2)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立案受理后,国创基金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向
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 22,842,831.04 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作出了(2021)云 0402 民初 6295 号民事裁定书,在22,842,831.04 元的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1.明珠股份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研发楼 1-3 层、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
路 11 号 1 幢 1-2 层、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 2 幢 1 层配电房、
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路 11 号 3 幢 1 层、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腾霄
路 11 号综合楼 1-4 层的不动产及车牌号为云 FMZ876 的大切诺基小型汽车一
辆;2.陈朋从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民营商贸城吉新街13号1-6层的不动产及其持有的春和花卉 35.56%股权、佳卉园艺 29.3714%股权;3.余正云名下位于
玉溪市红塔区星云路 9 号 8 幢 1 单元 7 层 702 号的不动产。

3)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国创基金与明珠股份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 2018 年 2 月 15 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
二、由明珠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国创基金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
截止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利息 1,206,666.66 元,2021 年 12 月 6 日以后的利息
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付,利随本清;三、由明珠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创基金2021年1月21日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至 2021 年 12 月 6 日的违约金 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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