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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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18: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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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17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163 号

关于对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时任董事会秘
书王旭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王旭丹,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以下简称力好科技、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力好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4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恒所持公司股份 5,138,642
股被冻结;2021 年 7 月,蔡恒所持公司股份 42,291,358 股被冻
结,累计冻结股份数 47,4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19%,
如全部被执行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披露股
份冻结情况,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补充披露。

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丹对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负有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旭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力好科技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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