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好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好科技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牌力好资讯
2022-06-22 16: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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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二年六月


关于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12-01
致: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899,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726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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