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8
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并将此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凡涉及
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在发行方案披露的资金用途之外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公司不存在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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