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2017 369
关于对江苏苏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苏美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美材料),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冷志顺,男,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经查明:
2015年5月,苏美材料从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美建材”)采购商品544.28万元,于2015年6月支付500
万元货款。2015年12月28日,冷志顺与华美建材协商达成一
致并形成了书面文件,确认苏美材料已支付的 500 万元作为代
宿迁特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工具”,为苏美材料实际控制人冷志顺控制的宿迁特力机械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偿还的款项,后续将由特力工具和冷志顺承担向苏美材料还款的义务。2016年1-4月,特力工具新增占用29.7万元。特力工具于2016年10月24日偿还完占用资金,但是未于我司要求的自查整改期前全部清理。
苏美材料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的规定;苏美材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苏美材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志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冷志顺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定,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冷志顺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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