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益精机:2019-016华益精机:关于补发《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鸿煦收购华益精机之法律意见书》声明公告(201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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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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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5



证券代码:833125 证券简称:华益精机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华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鸿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浙江华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律意见书》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收购人宁波鸿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宁波鸿煦”或“收购方”)于2018年5月1日与浙江盾安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转让方,以下简称“盾安通用”)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购买浙江盾安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智控”)44.4917%股权,成为盾安智控控股股东,并通过盾安智控间接持有浙江华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益精机”)75%股份,从而间接收购华益精机。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收购后,宁波鸿煦直接持有盾安智控44.4917%的股权,并通过盾安智控控制的华益精机75%的股权,成为华益精机实际控制企业,因宁波鸿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所以华益精机现在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挂牌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双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编号:2019-016

收购方在出具收购报告的过程中,因涉及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问题,花费了大量时间论证,未能及时按照监管规定提交公告文件,现第三方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已就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出具了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现予以补发披露,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03月25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鸿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浙江华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对于本次补充披露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益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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