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铁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瑞铁股份资讯
2022-12-29 16: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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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29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0708】号
致: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铁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并响应现行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刊登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和相关公告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视频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10:00 在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文生主持本次大会。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15:00 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治理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4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1%。

1、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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