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普达: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得普达资讯
2024-03-01 18:49:0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3-01



证券代码:833119 证券简称:得普达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

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转出全部余

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

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本制度第十九条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

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

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

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由主办券商对公

司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