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小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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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9 17: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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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档案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上午 10 时-12 时在义
乌市苏溪镇苏华街 21 号 11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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