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德智体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98 号永丰国际广场 17 楼 邮编 P.C:200030
17/F, Silver Tower, Yongfeng Plaza, 98 South Wanping R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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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关于上海德智体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德智体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德智体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德智体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德智体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所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并无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依法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做出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发布《上海德智体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发布日期距离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在上海市闵行区龙里路 518 号龙里大楼 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杜松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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