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生物: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新龙生物资讯
2024-04-29 19: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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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2

证券代码:833098 证券简称:新龙生物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园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园和”)、实际控制人胡秀筠与投资方南昌光明金景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明金景”)于 2021 年 7 月签署了《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和 2021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版)》。

2024 年 4 月 28 日,甲方光明金景与乙方江西园和、丙方胡秀筠签署了《股
份回购协议》,对股份回购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光明金景与江西园和、胡秀筠签署的《股份回购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延长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期限

1.1 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尽管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标的公司
未能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已触发回购条款,甲方同意
暂不行使回购权,甲方原则上同意将标的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最晚
期限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如标的公司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
格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回购甲方因光明轮投资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2

第二条 未按期实现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情况下的股份回购

2.1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并同意,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行使回购权的任一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情形)(以下简称“回购权触发情形”)时,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 2.3 款约定回购甲方因光明轮投资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份。

2.2 丙方明确并承诺,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承担的股份回购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款、迟延支付股份回购款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担保期限为乙方回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 回购权的行使:

(1) 甲方行使股份回购权时,乙方应在甲方书面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以下简称“回购义务履行期限”)向甲方支付股份回购款。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股份回购款的,每延迟一日,应当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股份回购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延迟支付股份回购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支付全部应付股份回购款之日止。

(2) 各方一致同意,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股份回购款为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金额:

股份回购款=A+(A*8%*累计持有期天数/365)

其中: A 为甲方所支付的光明投资款(如对公司的光明投资款系分期支付,则股份回购款将按照各期光明投资款分别计算);

8%为各方既定回购年利率(单利):

累计持有期天数为自实际向公司缴付光明投资款之日起至甲方收到全部股份回购款之日止的连续期间的具体公历日天数;

若标的公司存在现金分红,则相应的股份回购款应当扣除甲方已领取的现金分红金额。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在不影响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之违约责任适用的前提下,若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行为:

(1) 未足额按时支付股份回购款、不同意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未签署相关

公告编号:2024-012

股份转让协议;

(2) 乙方、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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