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邦科技:股东大会制度公告
仰邦科技资讯
2020-04-27 16:33:0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096 证券简称:仰邦科技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上海仰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制度中,股东大会指公司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公司股票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