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星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柏星龙资讯
2024-04-16 1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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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6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
董事会人数的 1/3,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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