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超腾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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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超腾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德恒(杭)书(2019)第05036号
致:杭州超腾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超腾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腾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昕、楼墨涵律师参加超腾能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超腾能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超腾能源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上述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超腾能源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超腾能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超腾能源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neeq.com.cn)中发布了《杭州超腾能源技术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10:00点。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5日。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超腾能源《公司章程》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24,580,000.00股,占超腾能源总股本的92.40%。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统计的现场投票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获得参加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议案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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