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8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金杜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金杜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金杜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提交的持有人名册、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计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2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100%。金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2016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6.《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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