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屿海:股东大会制度
山屿海资讯
2020-04-28 20: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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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3036 证券简称:山屿海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已经公司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议召集股东大会的,应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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