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3032 证券简称:特耐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
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监督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管理审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二)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十三)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十四)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十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由股东代表监事担任。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两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监事只能委托其他股东代表监事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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