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2
公告编号:2019-040
证券代码:833032 证券简称:特耐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建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志强、唐志青(河南典策律师事物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长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长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长青、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2 月 11 日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
押合同》,以其名下位于汪屯化工园区 310 国道南杭州路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公告编号:2019-040
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其在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期间内在原告处的借款,在 4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着合同义务。2017 年 9 月 12 日,被告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于原告
处借款 4000 万元,期限 12 个月,月利率 7.8‰按月结息。被告张长喜与原告签
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被告公司在原告处的 4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和相应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张长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拍卖、变卖所得在 4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收到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24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2、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在价值 4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会选受偿;3、被告张长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积极配合判决要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40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
带来的负面结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款补充财务资金流,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讼状》
2、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豫 02 民初 358 号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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