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9
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33032 证券简称:特耐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大河景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晓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彦晓、姬丹、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长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长青、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2016 年 4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委托贷款合同》,原告(委托人)向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以委托贷款方式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1 个月(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
公告编号:2019-034
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借款年利率为 18%,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原告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向以委托贷款方式转账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合同履行
过程中,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1 日偿还借款本金
64124.41 元,截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先后支付利息 7231001.59 元。尚欠借款本
金 19935875.59 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未全部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 法 判令 被告 河南 特耐 工程 材 料股 份有 限公 司偿 还原 告 借款 本 金
19935875.59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等共计 5493412.57 元(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
实际支付日);
3、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特耐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
律师费 50000 元及保费 38218.93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收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的(2019)豫 0191 民初 85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偿还原告大河景泰资产管理中心借款 19935875.59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总数额应剩余借款本金 19935875.59 元为基数,
按照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等利率 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河南大河景泰资产管理中心其他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84694 元,由被告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积极配合判决要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34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结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款补充财务资金流,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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