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4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1)利润表设置“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2)公司经营活
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计入管理费
用。 (3)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
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项目。 (4)
“应交税费”科目列有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
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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