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迈机械: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欧迈机械资讯
2024-04-25 22: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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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3022 证券简称:欧迈机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 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欧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 从事财务、法律、秘书、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 不具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具有本制度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 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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