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冠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宁冠鸿资讯
2020-03-26 1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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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6


证券代码:833020 证券简称:宁冠鸿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
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
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
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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