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26
证券代码:833020 证券简称:宁冠鸿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宁冠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程。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无 第十六条(新增)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规认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一)协议收购方式; 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方
(二)要约方式; 式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完成之日起十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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