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尔传媒:重大诉讼公告
希尔传媒资讯
2024-01-15 16: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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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5


公告编号:2024-002

证券代码:833016 证券简称:希尔传媒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广东
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粤 2071 民初 701 号传票,本案将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容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2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希尔文化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宇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结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2 月 27 日,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珠海城建公共
自行车有限公司(2020 年更名为“珠海公交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自行车”)签订《一期项目(香洲片区)遮阳棚灯箱广告牌经营权合同》(简称“一期项目合同”),根据一期项目合同约定,原告享有香洲片区遮阳棚灯箱广告牌 5
年的经营权。2019 年 3 月 1 日,原告与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珠海
新起点”)签订《珠海户外广告代理协议》(简称“代理协议”),代理协议约定珠海新起点代理原告所拥有的珠海市自行车遮阳棚灯箱广告牌设施五年广告经营权,珠海新起点按代理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用以及电力设施服务费。

后经原告以及珠海新起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除了合同对应的“香洲区”部分区域外,其他区域于 2021 年 4 月终止。原告仅没收合同对应履约保证金,双方互不产生违约责任。2021 年 10 月珠海新起点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珠海户外广告代理协议>香洲标段公共自行车服务站遮阳棚广告灯箱的函》,提出解除代理协议,原告收到函件后,向案外人珠海自行车提出解除代理协议的请求,但后续案外人以原告单方面解除一期项目合同为由,向原告提起诉讼,而后原告败诉,原告需要向案外人支付总计 3,810,140.38 元,原告收到上述案判决后即向珠海新起点提起本案诉讼,并将公司、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向法院请求判令珠海新起点向原告支付代理费、电力设施服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损失、保全保险费共计 6,199,149.47 元,以及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珠海新起点、另一股东珠海锐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珠海新起点减资的 4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所列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4-00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100,000 元不予退还;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的香洲片区广告牌资源
代理费人民币 3,030,369.82 元以及电费 119,314.25 元,合计 3,149,684.07 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珠海新起点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声屏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053,8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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