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015 证券简称:瑞朗净化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全票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应当经主办券
商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
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
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本办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本办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办
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的格式
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中期报告参照年度报告内容编制,财务报告可不经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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