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015 证券简称:瑞朗净化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瑞朗创新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为发起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 下简称“公司”),公司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
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分立决议持导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导议,要求公司收购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份后,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无 新增: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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