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宏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东华宏泰资讯
2017-05-19 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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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证券代码:833007 证券简称:东华宏泰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北京东华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2015年4月7日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东华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东华宏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办法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



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提出项目建议书。



根据具体情况制作立项申请,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公司章程、本办法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其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



风险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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