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集团: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高飞集团资讯
2016-09-14 18: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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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9-14

公告编号:2016-039

证券代码:832993证券简称:高飞集团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市高飞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高飞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应

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

信息披露错误或重大遗漏,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的;(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

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一)涉及资产、

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会

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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