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天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后)
弘天生物资讯
2016-08-23 18: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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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3

证券代码:832979 证券简称:弘天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北京弘润天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6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弘润天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披露细则(试行)》以及《北京弘润天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对股东或者市

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

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

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

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半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如有);(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

结束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决议涉及第十三条相关事项的应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报价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五)

重大资产重组;(六)重大关联交易;(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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