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31
公告编号:2024-008
证券代码:832970 证券简称:东海证券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0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0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收到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民终 1404 号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名称: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及负责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侯云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原审第三人
名称: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08
法定代表人:穆亚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发
行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洪业 02,证券代码:136853,以下简称“系争债券”或“16 洪业 02”),东海证券为系争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为投资”)通过其管理的产品“千为 3 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面值为人民币63,000,000 元的系争债券。后因洪业化工与其他 28 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千为投资所持债券未能全额兑付。千为投资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海证券向其支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5,948,756.1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管理的“千为 3 号私募投资基金”赔付因认购并持有“16 洪业 02”债券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 65,648,756.1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共 3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暂合计 65,948,756.10 元。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
01 民初 23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4, 869 元,由原告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公告编号:2024-008
(二)二审情况
千为投资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
下:1、撤销(2020)苏 01 民初 2364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民终
14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整体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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