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发展: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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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7: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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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08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地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己于2017年



4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



告了《山东利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幵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5日在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5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3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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