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31
公告编号:2018-026
证券代码:832965 证券简称:金易久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3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3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梓、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浮生若梦影业(上海)有限公司、潘飞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飞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与上海浮生若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于2017年6月7日更名为浮生若梦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浮生若
公告编号:2018-026
梦)、潘飞宇签订《系列微电影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易久大)出资,浮生若梦拍摄微电影,双方分享收益,潘飞宇与浮生若梦承担连带责任。后又在2015年6月初,三方签订《补充收益划分协议》,重新商定收益分配事宜。后来公司发现浮生若梦在若干知名网站上付费播放微电影《八座城池》,并有了显著的播放量,同时还通过预售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众筹,获得资金十余万元,浮生若梦和潘飞宇对公司隐瞒上诉收益,且未向公司分配任何收益。公司作为出资人,为拍摄微电影前后出资合计1,129,192.00元,包括初始投资929,192元以及三方签订《补充收益划分协议》后追加投资200,000元,资金投入却未得到收益分配。经沟通无果后,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作为原告,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浮生若梦向公司返还拍摄电影资金1,129,192.00元;2、浮生若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5,828.40元;3、诉讼费由浮生若梦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0民初2766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浮生若梦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被告潘飞宇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48元,被告浮生若梦影业(上海)有限公司和被告潘飞宇共同负担3,247元。
我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沪73民终4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
公告编号:2018-026
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94元,由上诉人金易久大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为此次诉讼的原告,本次诉讼、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为此次诉讼的原告,本次诉讼、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47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