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4
公告编号:2017-007
证券代码:832965 证券简称:金易久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3月13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傅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梓,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被告一:上海浮生若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生若梦”)
被告二:潘飞宇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潘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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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07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飞宇;上海浮生若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
(三)基本案情:
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与上海浮生若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潘飞宇签订《系列微电影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上海浮生若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摄微电影,双方分享收益,潘飞宇与浮生若梦承担连带责任。后又在2015年6月初,三方签订《补充收益划分协议》,重新商定收益分配事宜。
后来公司发现浮生若梦在若干知名网站上付费播放微电影《八座城池》,并有了显着的播放量,同时还通过预售形式在网络上进行众筹,获得资金十余万元,浮生若梦和潘飞宇对公司隐瞒上诉收益。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浮生若梦和潘飞宇始终对公司隐瞒收益,且未向公司分配任何收益。公司作为出资人,为拍摄微电影前后出资合计1,129,192.00元,资金投入却未得到收益分配。经沟通无果后,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原告,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浮生若梦向公司返还拍摄电影资金1,129,192.00元;2、浮生若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5,828.40元;3、诉讼费由浮生若梦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尚未递交答辩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原告公司于签订《系列微电影合作协议书》后陆续向浮生若梦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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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金 929,192.00 元,在签订《补充收益划分协议》后追加投
资200,000.00元,前后总计投资1,129,192.00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该案件尚未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为此次诉讼的原告,本次诉讼、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为此次诉讼的原告,本次诉讼、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公证书
上海金易久大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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