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鹰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海鹰环境资讯
2024-04-26 2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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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32963 证券简称:海鹰环境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河北海鹰环境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
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 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将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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