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25
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8月25日
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铜陵铜官府文化创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公司可结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允许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在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
验资前,与 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 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应
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
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
域。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 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方式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 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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