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昌环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立昌环境资讯
2020-04-07 16: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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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7


证券代码:832959 证券简称:立昌环境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议案内容详见 2020 年 4 月 7 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
公司《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为:

公司单独购买、出售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超过 30%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低于 5%的,由董事长决定。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实施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于项目完成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的运作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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