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市雨花台区银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银信农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手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28号小高层5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君银先生主持。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39,441,9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年度报告》议案
(4)《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5)《<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7)《关于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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