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石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杨利实业资讯
2017-04-17 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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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7

杭州杨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杭州杨利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杨利石化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



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设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司应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



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其安排的时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传递、发布的程序:



1、当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向主办券商报备;



6、 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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