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30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主办券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发行人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情形的说明......3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4
三、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7
四、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12
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意见......14
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17
七、备查文件......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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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情形的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35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根据万达重工的《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认购结果,本次股票发行为不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本次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河南农开裕新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拟认购公司股票10,000,000.00股。本次股票发行前,在册股东人数为27名。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为28名。股票发行之后,公司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且发行对象均
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本次股票发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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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司本次以股票定向发行的方式实际发行1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0,000.00元。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00元。
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重点考虑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2016年12月31日)每股净资产(1.92元),及主要发行目的为加强公司股票流通性及活跃度,提升企业影响力,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可靠的公司估值,并通过整合外部的业务资源,为公司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并有效实施战略规划,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特进行了本次股票发行,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公司股份,而无需向公司提供特定服务或约定工作年限,且不以业绩达到特定目标为前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以获取发行对象服务或对发行对象进行激励为目的。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及二期工程建设,提高公司产能,从而进一步增强业务发展能力,提升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三)公司在册股东认购的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未对股东优先认购权作出相关规定。因此,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之规定,股权登记日公司在册股东均享有本次股票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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