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峰影业:北京市华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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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17: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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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8

北京市华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8 号院 2 号楼 1103-1

电话:010-67863058


北京市华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泰(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谢洪飞律师、武承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腾讯线上会议方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议案;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内容,并附备查文件目录。

经本所律师见证,因疫情管控,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00
时以腾讯线上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及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58,55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830,000 股的 87.6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4、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5、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6、审议《董事会关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议案;
7、审议《监事会关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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