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西科集团资讯
2024-02-06 17: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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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8 号

关于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集团、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大道中段 21 号。

周小东,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西科集团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2022 年,你公司与关联方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和种业)之间发生关联采购等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分别为 3,407 万元、5,870 万元、14,918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归母净资产的 12.67%、22.24%、50.52%,上述关联交易未经事前审议并披露。此外,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

西科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月 30 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则》)第一百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周小东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西科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小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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