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6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8 号
关于对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西科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集团、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创业大道中段 21 号。
周小东,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西科集团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2022 年,你公司与关联方四川润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和种业)之间发生关联采购等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分别为 3,407 万元、5,870 万元、14,918 万元,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归母净资产的 12.67%、22.24%、50.52%,上述关联交易未经事前审议并披露。此外,你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失效的情况。
西科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月 30 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则》)第一百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第三十八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周小东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西科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周小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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