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州超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ST超伟股资讯
2024-01-12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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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 号

关于对徐州超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徐州超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超伟股),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街道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城创业园 A 座地下一层及 109、119、120 室。

徐超,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ST 超伟股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ST 超伟股因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相关义务,名下位于徐州
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 SOHO7 号楼 1-131、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云龙万达广场SOHO7号楼1-130的两处房产被法院司法拍

卖,并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2023 年 9 月 25 日成交。上述
两处房产经审计账面价值累计金额为 4,045,369.9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54.98%,构成重大资产重组。ST 超伟股未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且未进行信息披露即实施完毕。

ST 超伟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

2023 年 7 至 9 月,前述重组所涉房产分别被法院查封、司
法拍卖,该资产为 ST 超伟股主要资产,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被
查封及司法拍卖的公告,后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补充披露;2019
年 10 月 11 日,ST 超伟股向杨明臣借款 281.70 万元,到期未还
清本金,ST 超伟股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的公告,后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补充披露;ST 超伟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
超、刘梅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2023 年 11 月 13 日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ST 超
伟股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公告,后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补充披露。

ST 超伟股上述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徐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超伟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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